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租約到期,房東卻得慘賠搬家費?資深地政士舉出一個近期案例,租約到期雙方「口頭約定」續約,沒想到房東去年底賣了房子,原本同意隨時搬走的房客,到今年初卻開口索取100萬元才願意搬家,真的是「請神容易送神難」。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指出,最近承辦一件出租透天店面,屋主與原承租人的租賃契約2019年11月已經逾期,屋主也告知承租人有資金需求及售屋動機,詢問房客要不要買,房客認為買不起但願意配合隨時搬遷。
屋主見房客老實,且都準時繳交租金,不疑有他,所以就以「口頭約定」續約,沒有再簽立任何租賃契約書,房客也都準時在每月30日繳交租金,不曾中斷。
去年12月初該店面以3千多萬元成交,簽立買賣契約時,買賣雙方約定在2021年2月初點交,不動產由賣方負責排除租賃權且騰空房屋,屋主告知房客應在今年1月底前搬走,結果房客搬出「不定期租約」,要求100萬元的搬遷費及設備補償,不然就法院見,讓房東傻住。
鄭文在指出,賣方已經收了300萬元簽約金,若違約不賣,就得加倍返還買方300萬元,而租客搬家要給100萬元,真是背腹受敵,幾經折衷,最後房客同意以50萬元退場,排除租賃,騰空房屋。
鄭文在表示,依照民法425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當買方同意續租時,所有的租賃關係概由買方繼受,如果買方是要收回自用時,解除租賃就是一道很高深的學問了。
他表示,民法422規範「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因此提醒房東,必須公證租金,因為公證法30條有「逕受強制執行」的規範,當房客違約時,不用打官司,即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搬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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