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Logo
Search

25歲女遭網友「囚禁侵犯」2個月!不聽話就開扁嗆「我混黑道的」男逃10年落網了

發布時間:2026/07/11 19:33:21
更新時間:2026/07/11 22:30:34
FaceBookCopyLine
25歲女遭網友「囚禁侵犯」2個月!不聽話就開扁嗆「我混黑道的」男逃10年落網了
一名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女子,雙方相約在男子租屋見面,不料男子竟色心大發,強行侵犯得逞。(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民視新聞網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網路交友演變成驚悚的囚禁性侵案!一名24歲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25歲女子,雙方相約在男子租屋見面,不料男子竟色心大發,無視女子生理期,強行侵犯得逞。隨後更以「我是混黑道的」、「讓妳全家無法生存」等言語恐嚇,並透過各種強硬手段,囚禁女子長達2個多月,直到女子的家人們前去探望時,她趁機做出「1關鍵舉動」才終於獲救,這名男子的下場也曝光。


25歲女遭網友「囚禁侵犯」2個月!不聽話就開扁嗆「我混黑道的」惡狼男下場曝
一名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女子,雙方相約在男子租屋見面,不料男子竟色心大發,強行侵犯得逞。(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民視新聞網資料照)


根據判決書指出,男子與女子於2010年1、2月間在網路上認識。同年3月12日下午4時許,兩人相約在男子租屋處見面。到了當晚23時許,女子明確表示想要返回自身租屋處,此時男子竟露出真面目,出言威脅「再兇明天就見不到你的家人」,嚇得女子不敢離去。

13日凌晨,男子在房內強行拉扯、脫掉女子衣物,即便女子極力推阻,並告知「生理期來」,但男子依舊不理會,更動手賞巴掌,最終侵犯得逞,完事後則威脅女子當他女友,並與他重新開始生活。兩天後,男子將女子強行帶往租屋處同居,在長達2個月又16天的囚禁期間,男子嚴密監控女子的一舉一動,出外採買或出門繳費都必須由男子全程跟蹤,甚至在超商只要多看店員一眼,就會被馬上拉出去恐嚇毆打。

25歲女遭網友「囚禁侵犯」2個月!不聽話就開扁嗆「我混黑道的」惡狼男下場曝
男子嚴密監控女子的一舉一動。(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AI生成)


此外,男子不僅沒收女子的手機,每當女子的母親、父親打來時,男子都會強行接聽或在旁監聽,並強迫女子開啟擴音、按照男子的意思回答,若不從就動手痛毆頭、臉與手臂,導致女子身上滿是瘀青、眼珠充滿血絲,打完還會假惺惺安慰說「是因為不聽話才被打」。

男子之後更使出精神壓迫手段,恐嚇女子「我是混黑道的,如果跟我分開妳馬上會遭殃,會到妳的家誹謗妳」,甚至揚言讓女子以其家人無法生存,並貶低女子與其家人,降低她求生意志。同年5月27日凌晨,男子則再度強制實施侵犯得逞。

25歲女遭網友「囚禁侵犯」2個月!不聽話就開扁嗆「我混黑道的」惡狼男下場曝
男子恐嚇女子「我是混黑道的,如果跟我分開妳馬上會遭殃」。(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AI生成)


由於女子失聯多時,每次通話皆語調怪異,女子的父母深感有異,便於5月27日下午,由女子的父親與大弟親自前往居處探望。當時女子神情憔悴、極度恐懼不知所措,只能偷偷搖手示意父親不要對話,隨後女子趁著男子走進狗舍的空檔,將寫有「我每天都偷偷躲起來哭、不能讓男子知道」、「我哪天出事了,就是男子害的」等4張求救紙條偷偷交給大弟。

大弟與父親在返程車上打開紙條,驚覺人身自由遭控制,隨即在隔日報警。警方為了保障被害人安全,於5月28日14時許,假借「賣狗糾紛」前往現場調查,趁機將驚恐發抖的女子成功救出。男子在案發後隨即展開逃亡,導致全案訴訟程序延滯,法院傳拘無著後於2011年發布通緝,直到逃亡超過10年後,才於2021年6月將男子緝獲歸案。

25歲女遭網友「囚禁侵犯」2個月!不聽話就開扁嗆「我混黑道的」惡狼男下場曝
女子趁著空檔,將求救字條塞給父親與弟弟。(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AI生成)


法庭審理時,男子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兩人是自願交往同居,房子也沒反鎖,還反咬是因爲自己沒幫女子清償50萬元的卡債,女子的父親又想跟自已要錢,才會編造故事陷害。然而,高等法院合議庭根據醫院急診紀錄、證人證詞,以及女子在案發逾10年後出庭受審時,提及特定關鍵字仍會瞬間啟動防禦機制、情緒激烈過激的重大創傷壓力症候群反應,判定男子犯罪屬實,其辯詞皆為卸責之詞。

高院法官在判決書中嚴厲斥責,男子為逞一己私慾,對女子造成無可抹滅之身心傷害,且以脅迫、毆打等不法手段剝奪行動自由長達2個多月,犯罪動機惡劣,手段令人髮指。一審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兩次強制性交罪各判4年,定應執行刑5年2月。高院審酌後認為原審量刑妥適,裁定駁回男子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民視新聞網》關心您:
◆ 教育部反霸凌投訴專線:1953
◆ 「iWIN網路防護機構」網安專線:(02)2577-5118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