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女大生(化名甲女,現已畢業)因不滿前男友將兩人的私密照片散布至網路上,竟心生報復,前往警局誣告前男友曾在淡水海關碼頭男廁及租屋處對她「強行侵犯」,還偷拍私密照。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前男友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隨後案情大逆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女涉犯「誣告罪」,事證明確且犯後態度不佳,依法重判她 3 年有期徒刑。

明明合意激戰 卻因1事反控遭前任侵犯
根據判決書指出,甲女與前男友於民國 108 年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相識並交往。108 年 11 月間,2人先後在淡水海關碼頭附近的男廁及前男友位於台北市的租屋處,合意發生 2 次性行為,前男友並在徵得同意下拍攝了性愛照片。後來兩人分手,前男友竟將這些私密照片散布在網路上(前男友涉犯妨害風化等罪,已被台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確定)。
甲女得知後非常火大,竟為了讓前男友受到更重的刑事處分,於 112 年初陸續前往新北市蘆洲分局及派出所報案,指控前男友當年以「要外拍」為由將她拖入男廁硬上,還威脅散布影片、強迫交往,甚至在租屋處侵犯她並偷拍私密照片。

遭抓包「說謊」根本沒被偷拍
面對指控,前男友堅稱兩人當時是正常交往,發生關係與拍照均獲得甲女同意。檢警調閱兩人當時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發現了驚人真相。在發生關係前,前男友傳送「找到可以壞壞的殘障廁所了」、「明天要愛愛」等訊息,但甲女非但沒有拒絕,還回覆許多傳達害羞、大笑的貼圖與文字,並如期赴約。性行為結束後,甲女還傳訊息給前男友表示:「雖然很累但心情很好」、「可能是因為第一次吧」、「明天下午三點見喔」,完全看不出有遭強暴後的創傷或反常反應。
第1次性行為結束後,甲女仍持續與前男友聯繫,並在2週後再次主動前往前男友租屋處。此外,法官檢視被散布的私密照片,發現甲女當時鏡頭朝向正面、距離極近,顯然知道正在被拍攝,絕非「偷拍」。而甲女對遭性侵的次數、時間與地點供詞前後矛盾、漏洞百出,指控完全不採信。
最終結局大反轉!
法官審酌,性侵與偷拍罪名在社會通念上負面觀感極強,甲女僅因個人恩怨,竟恣意提告誣陷,不僅嚴重損害前男友的名譽,更濫用國家司法資源。法官指出,甲女從偵查到法院審理期間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未能正視自身錯誤,亦未與前男友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法官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及造成的損害後,依刑法誣告罪,判處甲女有期徒刑 3 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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