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張英傑報導
憲法法庭今(6)日就「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作出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以「應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作為唯一裁罰基準,並採固定倍數罰鍰的規定,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違反比例原則與責罰相當原則,部分違憲,相關機關須於判決公告起2年內完成修法。
由於憲法法庭現任大法官中,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人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對此,憲法法庭表示,為使憲法法庭正常、持續、有效運作,由實際參與評議的5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做成判決。隨後,6日下午3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吳定亞,召開記者會說明。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規定,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本案聲請人為陳姓土木包工業者,於106年度分別給付3人薪資所得,不過3人未投保全民健保,依法應扣繳補充保險費,卻未依規定辦理,健保署限期通知補繳未果後,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按未扣繳金額裁處3倍罰鍰,金額達9萬3千元;對此,陳姓土木包工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機關為確保健保財源、促進保險費負擔公平,設計由所得給付端扣繳補充保險費,並以行政罰確保制度運作,目的本屬正當公益。然而,系爭規定僅以應扣繳金額為唯一裁罰基準,並分別以1倍或3倍固定裁罰,未考量違規行為的可歸責性、違規情節輕重、逾期時間長短及補正情形等因素,也未預留裁量空間或設置合理上限,恐在部分個案中出現「情輕法重」的過度處罰。
同時,憲法法庭強調,行政罰涉及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應符合責罰相當與比例原則,對於僅負協力性扣費義務、非實質保費繳納義務人的扣費義務人,若一律依高額保費金額倍數裁罰,卻無法因應個案差異,恐已逾越合理必要程度,因此在此範圍內「違憲」。
判決要求,相關機關須於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法規;在修法完成前,主管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時,若認裁罰顯然過苛,得依個案情節酌減罰鍰金額,不受現行1倍或3倍固定倍數限制;至於陳姓土木包工業者,其餘針對健保法第31條及相關辦法的聲請,憲法法庭則裁定不受理。
最後,憲法法庭表示,本判決主筆大法官為蔡彩貞,大法官呂太郎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均加入協同意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