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文/CTWANT
試用期內員工頻繁請假,雇主是否能立即終止契約?有網友發文表示,公司主管就面臨類似狀況,一名新進員工雖已任職一個半月,實際出勤天數卻僅7天,其餘時間皆以各種理由請假,包括睫毛倒插請假2天、經痛請5天、騎車跌倒請假1個月、腰痛請假3天等,且大多為當天臨時請假,導致工作安排頻繁受影響,也加重其他同事負擔。此事引發不少人討論,認為雇主應儘速處理,有網友直言:「比鬼月還黏人」、「資遣費沒多少,送神最快」,也有人關注是否能依《勞基法》規定直接資遣,避免影響團隊運作。
這名網友近日在社群平台Threads分享職場經驗,指出公司一名新進員工到職1個半月,實際上班天數卻僅有7天,其餘時間皆以各種理由請假,從睫毛倒插、經痛、跌倒到腰痛不等,且多為臨時請假。原PO指出,該名員工為一位35歲以上女性,雖然主管已決定資遣,但對方遲遲未出面辦理離職面談與簽署離職同意書,導致整起事件延宕不決。
不少網友直言,長期不出勤卻無法即時資遣,讓同事工作量大增,極為不公平。有網友甚至調侃:「資遣費根本划得來,快送神比較快!」也有聲音批評現行制度保護勞方過度,導致雇主束手無策。
然而,根據《勞動基準法》實際規定,雇主即便面對試用期內的員工,也須遵守特定程序,避免違法資遣。根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若員工主觀不履行職務或配合工作,即便明顯不適任,雇主仍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已多次勸導或提供改善機會。
此外,《勞基法》第16條也明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須依員工年資給予預告期。不過,若員工在職未滿3個月,雇主則可依法「不預告即終止契約」,亦即所謂的立即資遣。儘管如此,實務上多數企業仍傾向遵循正式資遣程序,以保障公司未來法律風險,並防止遭勞工申訴。也因此,即便該名新人請假頻繁,主管仍需耐心處理離職流程,避免後續爭議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