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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顧客深夜薑母鴨店用餐「頭突中彈」!警抓人「忘做1事」嫌竟免罰

發布時間:2026/01/02 16:12:42
更新時間:2026/01/02 16: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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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顧客深夜薑母鴨店用餐「頭突中彈」!警抓人「忘做1事」嫌竟免罰
台南一名林姓男子在深夜持空氣槍發射BB彈,擊中薑母鴨店內一名女性顧客頭部,對方當場報警提告。(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社會中心/張予柔報導

台南去年發生一起空氣槍射擊事件,引起社會關注。一名林姓男子在深夜持空氣槍發射BB彈,擊中薑母鴨店內一名女性顧客頭部,對方當場報警提告。不過案件移送法院審理後,因檢警未能提出關鍵鑑定證據,法院最終認定證據不足,裁定不罰。


女顧客深夜薑母鴨店用餐「頭突中彈」!警抓人「忘做1事」嫌竟免罰
林男持空氣槍發射BB彈,擊中正在薑母鴨店內用餐的女顧客頭部。(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根據裁定書內容,事件發生於2025年10月8日晚上11時8分許,林男在台南某處持空氣槍發射BB彈,擊中正在薑母鴨店內用餐的女顧客頭部。警方認為該行為具有危害他人身體安全之虞,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林男移送簡易庭裁定,並當場扣押涉案空氣槍及BB彈作為證物。

女顧客深夜薑母鴨店用餐「頭突中彈」!警抓人「忘做1事」嫌竟免罰
未提出任何自行或送往專業機關進行動能測定測試報告,無法證明該空氣槍是否具備法律上所認定的「殺傷力」。(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然而,法院審理時指出,移送機關雖扣得空氣槍與彈丸,卻未提出任何自行或送往專業機關進行動能測定測試報告,無法證明該空氣槍是否具備法律上所認定的「殺傷力」。依相關規範,所謂殺傷力,指槍枝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下,其彈丸動能須達到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並足以穿透人體皮肉層,且須經專業機關檢驗確認。但本案中,警方並未進行相關測試,也未補送專業鑑定資料,導致法院無從判斷該槍枝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女顧客深夜薑母鴨店用餐「頭突中彈」!警抓人「忘做1事」嫌竟免罰
法院指出,受害女顧客提出的診斷證明書僅記載「頭部挫傷」,未明確記錄是否造成皮膚或血肉的穿透性傷害,無法作為槍枝具殺傷力的佐證。(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此外,法院也指出,受害女顧客提出的診斷證明書僅記載「頭部挫傷」,並未明確記錄是否造成皮膚或血肉的穿透性傷害,無法作為槍枝具殺傷力的佐證。簡易庭認為,即便林男確實持空氣槍射擊BB彈,但在缺乏動能測試與傷害性證據的情況下,不足認定其行為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所稱「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的違序行為,最終裁定諭知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