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日前挾席次優勢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行政院長卓榮泰隨即宣布「不副署」抗衡、創下憲政首例。此舉獲總統賴清德力挺,但卻引發藍白陣營強烈反彈;藍白陣營聯手喊出:「反帝制、反專制、反獨裁」口號,並在18日公開預告稱,要把總統賴清德、行政院長卓榮泰送監察院彈劾。對於財劃法「不副署」掀憲政攻防,也讓外界高度關注監察院所行使的三大關鍵職權「彈劾權、糾舉權與糾正權」究竟有何差別。

據監察院說明,彈劾權與糾舉權,都是針對「人」行使。當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出現違法或失職情形,監察委員可行使彈劾權,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或是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是在懲戒違法失職公務人員。
至於糾正權,則是針對「事」而非「人」。當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監察院經委員會審議後,會將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相關部會,要求檢討改進;目的是為了督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而非直接懲處個別官員。

簡而言之,彈劾、糾舉是追究「人」的責任,糾正則是監督「事」的對錯。三者在行使對象、程序與效果上都不相同。其中「審查及決定」方面,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案,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糾舉案須經監察委員 1人以上提議,3人以上審查及決定;糾正案則須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及決定。另外,只有彈劾、糾舉案會影響官員去留;這兩案中若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隨著藍白陣營拋出彈劾提案,相關憲政權如何被正確理解與適用,以及行使何種「權」能左右官員的去留,也成為憲政攻防外,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