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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救護車遭檢舉 駕駛歸咎「下雨天」被法官洗臉

發布時間:2025/09/12 17:07:27
更新時間:2025/09/12 17: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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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救護車遭檢舉 駕駛歸咎「下雨天」被法官洗臉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男子阿哲(化名)去年9月間開車行經台1線453公里處,因未避讓救護車遭到檢舉,結果事後收到3600元罰單,阿哲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聲稱,當時因為下雨視線受阻,且車內在播放廣播,受雨天噪音影響,所以未注意有救護車,但這個說法並未獲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採信,最終仍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去年9月間,阿哲開車行經台1線453公里處,結果被民眾檢舉「聞救護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警方查證屬實後也對阿哲進行舉發,阿哲因此收到3600元的罰單,並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

阿哲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表示,當時因為下雨視線受阻,所以專注車前狀況,加上車內正在播放廣播,還有下雨引發的噪音,所以他沒有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並非刻意阻擋;況且同路段也有其他駕駛因此挨罰,可見當時救護車的鳴笛聲不容易引起用路人注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檢舉影像等相關證據,發現當時救護車在距離阿哲的車輛仍有一段距離時,就已經開啟鳴笛警號示警,而且當時外側車道也有足夠空間可以避讓,阿哲卻遲遲不避讓,反而是救護車自行切換至外側車道。

法官指出,救護車在阿哲車輛後方持續鳴笛至少30秒,依照一般駕駛經驗,救護車的鳴笛聲非常大聲,車內之人除非嚴重減損或喪失聽力,否則應該不會聽不到,更何況就連檢舉影像中都能清楚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阿哲卻聲稱沒有聽到,顯然有疑義。

法官另表示,開車上路本來就應該注意車前、車後及車旁狀況,阿哲明知雨天有噪音干擾,還加大車內音響的音量,且不注意車前、車後及車旁狀況,進而沒有發現救護車靠近,顯然已經違反駕駛人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具有過失的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最終,法官未採信阿哲說詞,裁定駁回告訴,不過仍可上訴。

照片來源:示意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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