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文/引新聞
(記者張芸瑄/桃園報導)桃園市一名婦人阿滿(化名)今年5月間行經巷口時,發現地上遺落的3條金條,總價值高達995萬9751元。她未依規定送交警方,而是直接將金條帶回家,後續遭失主報案追查。桃園地方法院近日一審宣判,認定其行為已構成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判處罰金1萬2000元,得以勞役折抵12日,金條則全數發還給失主。
判決指出,阿滿在發現金條後,並未立即報警或設法尋找失主,而是將金條取走並占為己有。失主察覺金條不翼而飛後,隨即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後,鎖定阿滿涉有重嫌,並循線查獲遺失金條。
阿滿辯稱,她當時並不確定該物品是真金條,誤以為可能是假貨,因此先帶回家中,打算等家人回來再一同送往警局,隨後便前往健身房。但檢方認為,一般民眾若真有意歸還,通常會選擇原地等候、交由附近商家協助,或立即送交派出所;縱使因時間受限無法親送,至少可選擇將物品留在原處,而非自行帶回家中。此舉顯與常理不符,遂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滿的行為已顯示其對他人財產權缺乏尊重,雖其後金條全數追回並返還失主,仍應依法追究責任。最終判處罰金1萬2000元,得以勞役折抵12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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