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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國手受計劃支持違規後下場?從桌協與葉伊恬風波來看黃金計畫到底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5/06/03 16:22:18
更新時間:2025/06/03 17: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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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國手受計劃支持違規後下場?從桌協與葉伊恬風波來看黃金計畫到底是什麼
(左)國訓中心提供桌球訓練設備、(右)葉伊恬與莊智淵師徒。(圖/取自 國訓中心競技運動處官網、民視新聞資料照)

體育中心/黃崇超報導

台灣桌球教父莊智淵年僅17歲的愛徒葉伊恬,近日因亞青盃賽程與WTT美國大滿貫賽撞期,最終在我國桌協決議下,被撤銷參賽資格而出現風波,此一事件持續延燒、引發外界各表聲明。桌球協會針對取消葉伊恬參戰職業賽最新說明,「依黃金計畫等相關規定,選手接受政府補助,本來就有代表國家出賽的義務」,然而國手之間廣為流傳的黃金計畫到底為何?可以透過此次事件簡單說明。

2019年,國訓中心正式啟動「2020東京奧運會黃金計畫」菁英選手培訓工作,從「制度面的進化」和「提供量身訂製的支援」兩方面雙管齊下,提供客製化服務,最終使我國代表隊在2020東京奧運會取得2金4銀6銅的佳績。然而在下一屆2024巴黎奧運延續模式啟動2.0版本同樣收到良效,有了兩次黃金計畫執行成果的成功經驗,現今已經來到「奧林匹克黃金計畫3.0」。


黃金計畫選手分為菁英選手(黃金計畫第1級至第5級)與青年菁英選手(黃金計畫第6級),這回年僅17歲的桌球小將葉伊恬為黃金計畫選手應以營外訓練、國外參賽每年以2場個人國際賽事為原則,並得依訓練需求聘請計次專業教練、體能訓練師、物理治療師等或國際級教練協助訓練,亦得經計畫主持人評估同意後,申請於經費額度內至國外接受專業機構或團隊之訓練或培育。

桌球/國手受計劃支持違規後下場?從桌協與葉伊恬風波來看黃金計畫到底是什麼
「黃金計畫3.0」各級選手預匡經費額度上限表。(圖/取自 備戰奧林匹克運會黃金計畫3.0 計劃書)

選手如獲黃金計畫支持,需預先簽訂同意書,根據第七條規定,「選手接受黃金計畫經費補助,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之指定賽事與遴選當屆奧運會與亞洲運動會代表隊選手選拔與代表參賽。」換言之,桌協依照計畫規定取消葉伊恬出戰WTT個人職業賽、以亞青盃為優先參賽,惟溝通過程雙方是否為正常程序,仍有待商榷。


而當菁英及青年菁英各級選手及其專屬(指導)教練,倘若所屬選手被查出違規使用運動禁藥者或不遵守參與國內、外重大賽會及相關規定者、以及違反國訓中心相關管理規定,經查後情節重大者和違反規定導致破壞國家與國訓中心名譽者等等,未依黃金計畫相關規定執行,將自事件發生日起1年內,不得再被列入專案培訓名單


  • 【114年度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選手規約同意書】完整內容如下:
    第一條 選手應遵循國家政策,積極執行訓練計畫,專心參與訓練及比賽,以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參賽資格為階段性目標,奧運會中奪牌為最終目標。
  • 第二條 選手應依教練訂定之計畫執行訓練與參賽,因治療或其他因素需服用藥物者,應向本中心駐診醫師諮詢並經同意;及應依ADAMS規定執行行蹤登錄與行程更新,若有違規用藥情事或迴避檢查經確認屬實者,即取消黃金計畫資格。
  • 第三條 選手應遵守團體規律及重視個人形象,不得有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之行為,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之輔導。
  • 第四條 選手在不影響訓練與比賽之情形下,應參與中央運動主管機關與本中心之安排之事項:
        (一) 黃金計畫相關之會議。

        (二) 中央運動主管機關或本中心舉辦之活動、文物典藏。
  •     (三) 健康檢查、體能檢測(通項與專項)或其他相關檢測與模擬比賽(測試賽)。
  •     (四) 其他有助於黃金計畫執行之活動。 
  • 第五條 選手同意於中央運動主管機關及本中心於辦理活動與政策宣導時,無償提供於宣傳、報導及其他方式使用其肖像權。 前項肖像權之授權含照片、影片等媒介,及自其他媒體所取得之肖像、影片及聲音。
  • 第六條 選手於黃金計畫執行期間,對於本中心提供之支援內容、檢測結果(成績)與參加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等,如為個別機敏資訊,應予以保密,未經中央運動主管機關或本中心同意,不得提供於第三人或其他單位。
  • 第七條 選手接受黃金計畫經費補助,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之指定賽事與遴選當屆奧運會與亞洲運動會代表隊選手選拔與代表參賽,違者同意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特殊原因者提出申請,經特定體育團體同意後不再此限。 
  • 第八條 選手應瞭解黃金計畫進退場與級別調整、支援人力、經費補助、受補助者之權利義務等事項。
  • 第九條 選手有下列情形時,本中心得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競技強化委員會」之決議,調整身分別或終止黃金計畫之執行:
        (一) 違反本規約、黃金計畫、「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集)訓隊管理要點」或其他本中心訂定之規定。
  •     (二) 參賽成就未達預期或績效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