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2015年1月20日凌晨,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案造成6位消防員殉職,震驚全國。負責人劉得斌一審被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刑6年10月,上訴後,高等法院2022年5月駁回,劉男再上訴,最高法院去年5月撤銷發回。更一審今(13)日宣判,依據警察大學鑑定、刑法「第三人責任領域」理論,認為6名打火弟兄罹難不可歸責於劉男,改依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本案起火點及起火原因有2種不同鑑定意見
高院更一審判決指出,本案針對起火點及起火原因,有兩種鑑定意見,一種認為,保齡球館西南側天花板附近「電氣」因素所引起的電線發火,由下往上燒,此為原審所採。
但更一審所採信的為第二種鑑定意見,即西南側倉庫旁女更衣室垃圾桶有未熄滅菸蒂,與垃圾悶燒後產生可燃煙霧及明火,由裝潢飾板往上竄至天花板縫隙內泡棉區(牆角效應),蓄積後延燒爆炸,由下往上燒。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依據警察大學陳姓教授鑑定人證詞、當初陳教授參與現場勘查、警大鑑定提供照片等所建立起本案火災的合理延燒路徑,認為陳教授的鑑定意見可採,原審採信鑑定意見有誤,應予撤銷。
劉得斌疏未注意消防設備不堪用
根據更一審判決,劉得斌自2013年接手新屋保齡球館重新經營,竟疏未注意館內自動撒水設備、煙霧偵測系統等消防設備已不堪使用,2015年1月19日晚上結束營業後,又疏未注意自行或由員工徹底檢查館內有無遺留菸蒂等易燃物,導致案發當天凌晨1蒔58分,西南側女更依室金屬垃圾桶內所遺留未完全熄滅菸蒂,經一定時間悶燒而引發火勢及濃煙。消防隊於同日凌晨2時2分接獲民眾報案後前往,但火勢仍未有效撲滅,凌晨2時57分保留球館倒塌燒毀。
針對罪名,更一審認為劉男所犯為刑法「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審酌其未有效改善場館既有的消防設備缺失,亦未留意女更衣室垃圾桶內的未熄滅菸蒂,而引發本案火災,致生公共危險,但未波及鄰旁他戶,而劉男犯後始終否認過失,也未被追究民事責任,參酌其案發後已未繼續經營球館等,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認為6名消防員罹難不可歸責劉男
另方面,更一審表示,6名消防員罹難結果不可歸責於劉得斌,依卷內事證,消防員抵達初期,便救出進入建築物的劉得斌及另名劉姓男子,當時該建築物內已無他人,永安分隊吳姓分隊長在現場也聽到其他同仁說「業者說不要進去救了」,而劉得斌始終陳稱,「樓上我早就放棄了,只要不延燒到隔壁,兩個分隊長及弟兄都聽到了,而且也答應不再派人進去」。
當晚2時28分許,永安分隊隊員回報指揮中心,稱火勢控制無鄰棟延燒之虞,當時第二梯次人員尚未集結,劉男當下表示希望不要再派人進去、裡面沒人了。
合議庭表示,劉男在救災階段並無提供任何錯誤訊息,也沒有不當干預救災,此外,富岡分隊簡姓分隊長及鑑定人陳教授都提到,火場如果要郁知閃燃方式,就是入室之前朝天花板噴水,但是當時進入的消防員因煙不大,所以沒有掃(水)天花板,而檢察官認為現場指揮官並無任何疏失而不起訴,但這不代表被告劉得斌就應該負責。
本案適用「第三人責任領域」理論
更一審認為,劉男對於整棟建築物燒燬負有過失責任,但依據「第三人責任領域」或稱「第三人專屬領域」理論(針對特定風險有專門第三人控管),劉男對於救災階段,既沒有任何過失干預、不當影響救災的可責行為,不論消防員救災時有無疏忽,這應該在消防專業領域內進行嚴肅檢討,但不能就6名消防員罹難的結果,令劉男負起檢方所指業務過失致死(已修法)或違反消防法因而致死之責,這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本案檢察官得上訴、被告劉得斌不得上訴。更一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廖建瑜、陪席法官林孟皇、受命法官吳勇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