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翁達瑞
沈富雄在電視上辱罵我是「知識份子的敗類」,黃光芹在臉書辱罵我是「不要臉的髒東西」。我到台北地院自訴他們兩人公然侮辱。
第一審的法官分別給予兩人無罪的判決。我決定提起上訴,兩案在高院由同一個合議庭審理。今天高院判處上訴駁回,沈富雄與黃光芹無罪判決定讞。
我尚未看到判決書,但認定高院給予言論自由極大的空間。誹謗的刑事定罪標準高,因為法官不願用國家的力量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
事實上,多數民主國家不會在刑法訂定誹謗或侮辱罪,因為人民的言論自由受到憲法的保障。台灣是例外,而且剛通過釋憲的檢驗。既然刑法訂有誹謗與侮辱罪,那就有適用的案例。
高院駁回我的上訴,顯然認定沈富雄與黃光芹沒有違法,兩人的言論未達刑法的定罪標準。然而言論自由並不是罵人的自由。
除了刑事自訴,我也對沈富雄與黃光芹提出民事求償。雖然沈富雄與黃光芹沒有違法,但他們的言論是否損及我的名譽,這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針對我的上訴案,高院已在「有罪與無罪」之間劃下一條線。至於沈黃的言論「有損或無損」我的名譽,我也希望台北地院能劃下一條線。
這幾天,網路上會有嘲諷翁達瑞的言論,例如「法院認證的敗類」、「法院認證的不要臉」、或「法院認證的髒東西」等。
我要提醒這些朋友:在行使言論自由的同時,不要忘了維持文明規範,畢竟言論自由得之不易,需要大家共同珍惜。
我也要謝謝我的律師與關心我的朋友。兩起訴訟都是為了保護公共言論空間的文明。既然刑法嚇阻的路行不通,我們就選擇其他的路繼續努力。
本文轉載自:翁達瑞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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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達瑞(陳時奮),美國大學教授
責任編輯/劉致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