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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顏寬恒一審2罪被判8年4個月 國民黨:支持上訴

發布時間:2024/07/26 11:36:07
更新時間:2024/07/26 12: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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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顏寬恒一審2罪被判8年4個月 國民黨:支持上訴
顏寬恒。(圖/民視新聞 )

即時中心/周欣儀報導

台中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涉嫌利用老臣林進福當人頭詐領助理費和侵佔國土、沙鹿豪宅假買賣、竊佔國土。今顏寬恒涉貪汙罪一審遭判刑7年10個月,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6個月,可易科罰金。侵占國土無罪。對此,國民黨發聲明力挺「支持當事人繼續上訴。」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未規定,立委若一審有罪即停職,須等三審定讞若有罪,才會依法解職。今顏寬恒貪污罪遭判刑7年10個月,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6個月,侵占國土無罪。

國民黨發聲明表示,本案只是法院的第一審判決,並非三審定讞的確定判決。而據知,當事人對於一審判決也認爲認事與用法都有違誤,將提出上訴。「我們支持當事人繼續上訴。」至於黨紀處分的問題,依現行黨紀處分規程有關的規定(第20條),要等本案判決確定的結果再來處理。

根據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二十條,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另,黨員犯罪所犯為第一項以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如所犯情節重大,有害公共利益或黨之聲譽者,得處以停止黨職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