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監察院今(19)日表示,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監委高涌誠、王幼玲調查逢甲大學創辦人之一、前國大代表陳會瑞疑於威權統治時期遭政治迫害,而蒙受司法冤屈一案調查報告,促請法務部依促轉條例妥適處理。
監察院今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案起因於1962年間逢甲工商學院(即逢甲大學前身,下稱逢甲學院)創校糾紛,雙方爭執十餘年,最後以陳會瑞遭判決入獄、被剝奪國大代表資格、被稅務機關追繳鉅額稅款,甚至連唯一住所亦遭法院法拍等情節告終。
監院指出,陳會瑞悲憤離世,陳會瑞長子陳力目睹其父冤屈,多年來努力奔走,盼能代父洗刷冤屈;時逢台灣近年來積極推動轉型正義浪潮,審視陳力到院陳訴情節,認有深入了解必要,特予立案;又本件調查報告審查通過後,後續將移送法務部依據促轉條例規定處理。
監委高涌誠、王幼玲調查結果指出,陳會瑞於威權統治時期,因政治因素遭「騙校、冤獄、毀家」等節,經參據相關司法判決、現存監院調查報告、歷史檔卷與相關文獻等資料,堪認陳會瑞與前僑委會委員長高信,確有因逢甲學院創辦及後續重建等事,而迭起糾紛,並致陳會瑞蒙受誣告及逃漏稅有罪等不公判決。
監委指出,本案是否起因於政治因素,雖因事件發生時日既久,人事已非,且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檔卷多已滅失,難以取得直接事證,但仍查有相關間接事證可供佐據,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立法說明「調查時如有疑義,對於聲請人應為有利之解釋」。

高涌誠、王幼玲進一步表示,前國大代表陳會瑞於1966年間向監院陳訴時任僑委會委員長高信疑有違法失職;客觀上,陳會瑞指摘內容涉及公益可受公評事項,也並非完全出於虛構,主觀上,其本於僑委會內部吹哨者劉鳳儀陳述及中國議壇雜誌相關報導,據以陳請調查,並非事出無因,不得僅以監院最後調查結果缺乏積極證明、高信不受移送懲戒處罰,即對陳會瑞以誣告論罪。
監委表示,本案刑事判決竟一反司法實務對誣告論罪標準,以明顯不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理由,判陳會瑞有罪,處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導致其國大代表身分遭剝奪。

監委認為,本件判決容有其特殊性與政治性。為平復司法不公,落實轉型正義,法務部允衡酌全案相關背景及本件判決異於常情等節,評估依促轉條例規定或循刑事訴訟法之程序,研議提起適當救濟。
高涌誠、王幼玲強調,陳會瑞與高信因創辦逢甲學院及後續重建等事,雙方糾紛十餘年,後經教育部及各方代表協調見證下,雙方於1972年間簽訂協議,議定由該校支付800萬元作為補助陳會瑞興學等。但該筆款項後續竟遭財稅機關割裂適用稅法,一方面認定陳會瑞未申報取得該筆款項為漏稅,而予裁罰;另一方面卻又認定逢甲學院給付該800萬元並非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依法免納所得稅,其認事用法邏輯矛盾,且決策過程明顯差別待遇,甚至還曾函詢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請示處理意見。
監委指出,該案過程查察草率,無視熟捻該校創辦過程的首屆董事長蕭一山的權威書證文件,也不曾派員向蕭董事長進一步確認,或另向逢甲學院調取籌備時期會計帳冊資料查證,僅一昧要求陳會瑞提出可供抵扣憑證,不顧陳會瑞籌備逢甲學院期間,距當時已十餘年,舉證責任顯然過重;最終並完全未予減除任何成本及必要費用,所核課金額難謂合理。
監委表示,比較本案漏稅案及詐欺案兩件司法判決,審理過程嚴謹程度明顯有別;審理程序草率,難以令當事人信服之外,更印證本案容為威權統治時期,政府常以稅法充作政治鬥爭工具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