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李姓前補習班老師,日前因調解2名學童爭執未果,竟然嘲諷並建議2童在教室內,以互打巴掌方式定紛爭,甚至在過程中講「有氣勢喔」、「手要小心喔,不要打耳朵」、「如果犯規要打2下喔」等語,2童因此互打對方巴掌10幾下,造成臉部紅腫等傷勢。高院今(19)日依兒少法、刑法成年人利用兒童對兒童犯傷害罪等,判處拘役55天、緩刑2年,受法治教育8小時。
根據高院判決,李男為前補習班老師,負責課後輔導、安親照護,男童A、B(化名)於去年3月間均為國小6年級學生,並於李任職的補習班補習。去年3月11日晚間,A、B因細故發生爭執,李男介入調停未果,竟在有其他學生往來經過的公開教室內,提議2童以互打巴掌的直至一方認輸為止的方式,來分高下。
李甚至在過程中,面帶微笑表示「有氣勢喔」、「手要小心喔,不要打耳朵」、「如果犯規要打2下喔」等語,繼續使A、B進行互相掌摑對方10幾下,造成A童右臉紅腫、疼痛、疑似挫傷等;B童則左臉紅腫、挫傷,而2人互打巴掌的行為,也足以貶損他們在同儕之間的人格及地位。
高院認為,雖然李男只有承認互打巴掌的方式只是「建議」,不過依A、B及另名在場學生C童的證述,加上C有以手機錄影,可以認定A、B是因為李男的言語嘲諷,而挑起互相打對方巴掌的意思,足以認定2名孩童的臉頰紅腫與李男出言挑起此事之間,存有因果關係。另外,在公開教室內遭人打巴掌,依一般社會通念也有貶抑、使人難堪的意思,而李在過程中始終帶著笑意,並曾稱「有氣勢喔」,顯然有藉此表示嘲弄之意。
李男向法院辯稱,2名孩子有同意,不過合議庭認為,A、B在案發當時都未滿12歲,身心發展尚未成熟,不能認為2人有主動放棄自己身體健康權益的能力,不能因此做出對李有利的認定。
李男再主張,其中一名孩童事後有把當日影片上傳社群網站,既然選擇公開就表示未因此行為感到受辱;但法院打臉表示,孩童選擇將案發過程公開的原因不一,亦不乏是希望獲得群眾關心、同情、支持等目的,且該童也表示是「想讓別人看到補習班老師是這樣處理事情」,因此未採信李的說法。
李男的律師則說,李的行為符合刑法上「緊急避難」,意即出於保護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應受法律處罰。不過法院認為,前述說法完全無視李男作為成年人,理應比兒童具有更成熟的智慧判斷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不能以「緊急避難」作為藉口卸責;再者,李男身為老師,本來就有妥為照護2名孩童的責任,如果2童堅持不肯罷休,李應該可以選擇比如利用不同場所將2人隔開、連絡家長帶回,甚至更嚴重則報警處理,豈有選擇讓2人互相傷害身體的道理?如果2人因此惱羞成怒,豈非更不可收拾?
高院最後審酌,李男沒有前科,本案事端是因A、B兩童互相爭執而起,李勸阻2人不聽,才想出如此下下策,另外也有其他學生家長寫書信替李男求情、李事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除了維持一審拘役55日刑責外,另依法宣告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參加法治教育8小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