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台灣法學基金會,針對「金融管制法律合憲性審查」,舉辦研討會,邀集前大法官、法律系教授,以及執業律師等,進行跨界交流,會中也對於「台灣存託憑證」,存在不少法律爭議,進行探討,究竟當年財政部頒布的第900號公告,是否能作為《證交法》管制依據,都成了討論焦點。
對於「金融管制法律合憲性審查」,不少專家學者和律師齊聚台大法學院,進行跨界交流討論,律師黃帝穎更透過刑事判決,探討台灣存託憑證存在的法律爭議。
律師黃帝穎:「法律已經要求在第六條已經要求要核定,我就沒有這個自由說,我可以用法規命令的方式,再去做說TDR也包括在這個範圍,所以用法規命令去做,它其實並不符合《證交法》第六條核定的要求。」
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遭控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二審遭判17年半,認定不法所得達4.4億,只是針對台灣存託憑證,究竟有無經過主管機關「核定」,也成了討論焦點。

從財政部76年第900號函文公告,到1998年才發行第一檔的台灣存託憑證,再到2012年,《證交法》又增訂第165條之2,將台灣存託憑證納入管理,背後的法律依據,也讓學界及實務界看法,始終分歧。

台灣存託憑證法律規範,從學說再到實務見解,各自表述,判決中的法律爭點,同樣充滿拉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