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現任高雄市議員陳致中涉犯《洗錢防制法》被判刑1年定讞,不但要入獄服刑,議員身份也將解職,前總統陳水扁也因不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提出請願,也讓外界議論過去因炒股案入獄的立委傅崐萁為何可保住立委身份?法界人士分析,傅崐萁當時能以立委身份入獄的關鍵在於他未被宣告「褫奪公權」。
2020年5月14日,傅崐萁因纏訟20多年的炒作凱聚、昱成、長億、華隆股票案,被最高法院判處2年10月徒刑定讞,原訂於5月26日入監服刑,但傅崐萁卻提前一天獨自前往花蓮地檢署報到,其妻花蓮縣長徐榛蔚亦未陪同,接著隨即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2021年5月12日,傅崐萁聲請假釋獲准,並於隔日晚間出獄。
由於傅崐萁當時並未被更三審宣告褫奪公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因此可保住立委身份;但今年4月26日涉南港展覽館案及龍潭購地洗錢案,被判徒刑1年定讞的陳致中,同樣也未被宣告褫奪公權,為何陳致中不但須入獄而且議員身份將不保?
法界人士指出,因為我國《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直轄市議員受內亂、外患、貪汙、組織犯罪條例以外之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經判刑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權限或職務。」但是立委卻沒有類似的相關解職規定。
法界人士表示,翻遍六法全書,也找不到立委如果遭判刑定讞,有類似《地方制度法》的議員解職規定,此外根據《憲法》第74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但同樣未設有關於立委被判刑定讞的相關解職規定,因此立委要被解職僅剩一途,就是由法院宣告「褫奪公權」。
法界人士指出,2020年5月間,司法院曾因傅崐萁未被宣告褫奪公權一事發出新聞稿說明,新聞稿中提及,用白話一點語言來說,就是褫奪公權有分為法律規定「必須」褫奪公權的犯罪;以及「法院有裁量空間」的褫奪公權犯罪。
首先是法律規定「必須」褫奪公權的犯罪,包含《刑法》第37條第1項,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犯妨害選舉罷免及妨害投票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犯本條例之罪,遭判有期徒刑以上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至於「法院有裁量空間」的褫奪公權犯罪,則是法院審酌後認為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必要」時,得予以宣告褫奪公權。
該不具名法界人士表示,不論是傅崐萁涉犯炒股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是陳致中涉犯的《洗錢防制法》,都不在法律規定「必須」褫奪公權的犯罪之內,亦即,這兩案中法院皆有裁量空間去認定「犯罪之性質有無褫奪公權必要」。
針對傅崐萁案,高等法院當時新聞稿也指出,「被告傅崐萁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且衡量褫奪公權與犯人再社會化關係,而其犯罪性質,尚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等情。承辦合議庭已說明其所違犯之罪並非法定褫奪公權之罪,且沒有宣告褫奪公權必要性之理由。」因此他並未因炒股案失去立委身份。

傅崐萁炒股案被判刑定讞時,民進黨籍立委范雲也曾指出,立法委員的解職僅依《刑法》第37條褫奪公權,以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判決的當選無效;而褫奪公權的認定則交由法官自由心證。她認為,需要重新檢討被判刑立委的職權行使規範,才能對選民負責,實踐民主。她指出,英國與德國針對國會議員的解職,都有更為明確的規範範圍。不會出現中央民代入監服刑,卻仍能行使職權的狀況。
法界人士表示,范雲可能礙於篇幅考量,僅說了褫奪公權法律認定的一部分,褫奪公權並非全然交由法院自由心證,還是有必須宣告褫奪公權的規定,只是在當時的傅崐萁案、如今的陳致中案並沒有包含在內。
最後,法界人士指出,司法院雖然有製作「量刑資訊系統」、「量刑趨勢建議」及「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及「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等量刑參考工具,提供法官在具體個案量刑時參酌,另外自2020年起也籌組「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研議包含褫奪公權在內的量刑相關準則。
但由於上述涉及法律專業,一般人難以知悉,何況法律用語時常艱澀不易懂,加上傅崐萁、陳致中同樣沒有被宣告褫奪公權,卻產生「立委入獄可保留身份、議員入獄卻將被解職」的結果,民眾會產生「看不懂、不能理解」的想法也可以預期,或許只能有待修法或各界積極溝通,才能翻轉部分民眾對司法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