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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臨停3分鐘內「挨罰300元」!他不服上訴遭駁回「還得付官司費」

發布時間:2021/11/05 16:20:02
更新時間:2021/11/05 16: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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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臨停3分鐘內「挨罰300元」!他不服上訴遭駁回「還得付官司費」
屏東1名男子因臨停遭檢舉,他提出行政訴訟依舊被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民視新聞資料照)

社會中心/林孟蓉報導

屏東市1名劉姓男子開車臨停在機慢車道上,因為「不緊靠 道路右側臨時停車」,而遭到民眾檢舉,最後被開罰300圓。不過劉男認為,他臨停並未超過3分鐘,應該不算違規,因此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解釋,原告誤解了「臨時停車」的意思,因此駁回他的訴訟,劉男因此得再支付300元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表示,劉姓男子在今年3月24日上午7點40分左右,駕駛自小客車停靠在屏東市勝利路及和平路端的機慢車道,但因為「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遭到其他民眾檢舉違規,之後屏東分局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劉姓男子開出300元罰單。

不過劉男主張,民眾是以行車紀錄器的影片進行檢舉,但檢舉人只是行經該路段,經過時間最多只有5秒鐘,而他有可能在3分鐘內就已經離開,而且他認為車輛已經盡可能緊靠道路右方停車,並沒有不法,因此認為原處分有違誤,應該予以撤銷。

對此,法官審理後認為,所謂的「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人、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在3分鐘內,而且要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因此,除非是接送未滿7歲兒童、行動不便人士上下車者,才不受3分鐘之限制,否則都算是「停車」,而非「臨時停車」。此外,將車輛停放在機慢車道上,已經明顯阻礙後方騎士的行車動線,因此駁回劉男的訴訟。劉男另外須支付300元訴訟費,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