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男子(A男)與女友交往期間,竟不顧女方反對,強行脫去女友衣物進行猥褻,甚至將尿液排入女方口中並進行性行為,過程中還全程持手機錄影。案經女方報警提告,一審法院雖予以減刑,但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未達成和解,根本無可憫恕之處,因此撤銷原判決,依加重強制性交罪改判A男有期徒刑 7 年 2 個月,扣案的 iPhone 手機一併沒收。

假藉上廁所拉到巷弄 逼喝尿+強行侵犯
根據判決書指出,A男與女友於民國 113 年 1 月間為男女朋友關係。113 年 1 月 11 日下午 4 時許,A男到女友位於桃園市平鎮區的住處附近,假藉要上廁所強迫女方陪同至巷弄空地,並提出要用手機拍攝「尿尿到女方口中」的畫面。女方當下拒絕並試圖跑開,卻遭A男用手肘強行拉回。隨後A男強迫女方脫下褲子,並強行扯下女方上衣進行撫摸,再將生殖器放入女方口腔進行性交得逞,過程中更將尿液排入女方口中,並全程拿著 iPhone 13 Pro Max 手機錄下性影像。女事後前往警局報案,全案因而曝光。

噁男辯稱「情侶性癖好、未求救」
法院審理期間,A男坦承有排尿至女方口中、性交及錄影,但矢口否認加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女方當時有同意,且事發時有路人經過女方卻未呼救,甚至稱「性行為態樣隨個人性癖好而異」。然而,法官檢視雙方對話紀錄,發現 A男 在案發後曾傳訊給女方表示「我知道錯了,也把照片影片都刪了」、「能原諒我嗎」、「我不想進去關」等語;且A男也承認「一般人不會同意他人在口中排泄」,足見其早已預見女方不可能同意。法院認定女方因驚恐而未當場呼救符合常情,A男違反女方意願犯行明確,所辯均為臨訟卸責之詞。

撤銷原審減刑 高院重判 7 年 2 個月
高院審理後指出,A男犯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對被害人為錄影而犯強制性交罪」。原審雖依刑法第 59 條「情輕法重、顯可憫恕」規定減刑,但高院認為A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嚴重侵害女方身心,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客觀上毫無值得同情之處,原審給予減刑並不適當。高院考量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最終撤銷原判決,審酌A男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身體尊重的犯後態度,依對被害人為錄影犯強制性交罪,判處A男有期徒刑 7 年 2 個月,用於犯案的 iPhone 13 Pro Max 手機則依法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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