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楊佩怡報導
高雄一名蕭姓女子於民國 114 年 6 月號召團員前往中國新疆展開為期 12 天的北疆之旅,未料美好的旅遊行程竟演變成團員眼中的「地獄團」。雙方返台後不僅鬧上警局,蕭女更在獲不起訴處分後向團員求償 10 萬元。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團員言論屬合理解評、提告乃合法權利,判決蕭女敗訴。

無領隊、餓到發抖 團員直接怒報新疆公安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姓團員不滿出發前主揪未說明無領隊導遊隨行,抵達當地才發現是由「司機兼導遊」,且司機無法陪同進入景區,導致團員只能在廣大景區內自理。陳男更痛訴,行程第一天在飯店吃完早餐後,整天都沒有協助安排用餐,導致他「好幾次餓到低血糖、全身發抖」;旅途中甚至有團員腳受傷、感冒發燒,主揪均未協助就醫。團員忍無可忍,在當地直接向公安報案(警察局)提告詐欺,返台後陳男也向高雄警局岡山分局再次提告。
獲不起訴反告團員 主揪索賠10萬元
蕭女雖經橋頭地檢署偵查後獲得「不起訴處分」,但她主張自己僅是義務主揪、未賺取一分一毛,卻在微信群組遭謠指牟利,回台後更疲於奔波警局與地檢署應訊,造成精神極大痛苦並額外支出交通費,因而向陳男提告侵權行為,要求賠償交通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 10 萬元。

「互告」最終結果出爐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兩造對於行程中是否有領隊導遊隨行等認知顯有不同。陳男在微信群組發文,係基於親身經歷的慘痛經驗所發出的主觀評論與意見表達,縱使用語令主揪感到不悅,仍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此外,法官認為提訴訟與報警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權利。
陳男因主觀認為權益受損才選擇報警與提告,非憑空捏造或惡意杜撰事實;不能僅因主揪最終獲檢察官不起訴,就認定陳男主觀上有侵害名譽的故意或過失。至於蕭女因配合偵查程序產生的交通費,屬於人民應自行承擔的應訴成本。綜合上述理由,法院認定蕭女求償無據,判決駁回其訴,陳男免賠,本案訴訟費用 1,500 元由蕭女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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