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人妻玲玲(化名)與已婚男子阿義(化名)發展不倫戀,甚至發生親密行為,丈夫阿勇(化名)得知後提告求償200萬元。不過阿義雖坦承與玲玲不當交往並表達悔意,卻辯稱女方同時還與其他男子往來,且阿勇早已知道玲玲主動邀約自己,甚至帶友人到場埋伏並當面索討200萬元,質疑對方在敲竹槓。法院審理後認定,玲玲與阿義共同侵害阿勇的配偶權,最終判阿義賠償30萬元,另須加計5%利息,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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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阿勇於2023年10月31日與玲玲結婚,但從2024年10月起至2025年12月間,玲玲卻與阿義發展超出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的關係,兩人甚至發生性行為。阿勇得知後深受打擊,蒐集兩人對話紀錄提告,要求阿義賠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阿義對兩人不當交往一事並未否認,也在法庭上表達悔意,但他主張,玲玲除了自己之外,還與其他男子維持不正常男女關係,因此認為阿勇婚姻受損不能全歸咎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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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阿義也主張,阿勇早已知道玲玲主動約他見面,卻沒有阻止,反而找友人一同前往兩人約會現場「埋伏」,並當場要求他賠償200萬元。阿義拒絕後,阿勇又將和解金額降至50萬元,讓他認為對方是藉配偶權官司索取高額賠償,因此主張阿勇有權利濫用及與有過失的情形,應酌減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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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新北地院並未採納阿義的說法。法官認為,婚姻制度受到法律保障,夫妻之間負有忠誠義務,當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或發展超出正常交往範圍的感情關係,就可能破壞婚姻生活中彼此扶持、信賴及共同生活的基礎,配偶的身分法益也因此受到侵害。針對阿義指稱阿勇帶友人到場埋伏、事後索討賠償,法院指出,婚外情本質上具有隱密性,蒐集相關證據本就不容易,阿勇與友人到場取得事證,之後再與阿義協商賠償,因未能達成和解才提起民事訴訟,均屬正當權利行使,難認有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的權利濫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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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阿義辯稱玲玲還與其他男子交往,法官也不認同。法院認定,阿義與玲玲共同侵害阿勇的配偶權,兩人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即使玲玲另有其他感情關係,也不能因此合理化阿義介入婚姻的行為。另外,阿義主張阿勇既然知道妻子主動約他,就應該事先阻止,因此阿勇自己也有過失。不過法院認為,法律並未要求配偶必須採取防範措施,避免另一半遭第三人侵害配偶權。本案既屬阿義與玲玲的故意侵權行為,就不能反過來要求受害配偶為未能阻止婚外情負責,因此不適用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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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阿義與玲玲的婚外關係已造成阿勇精神上的痛苦,再衡量雙方身分、學經歷、工作及財產狀況,以及侵害配偶權的情節與方式,認為阿勇原本要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以30萬元較為適當。最終新北地院判阿義應賠償阿勇30萬元,並自2026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至於超過30萬元的部分則予以駁回。由於判決金額未超過50萬元,法院也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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