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一名男子大明(化名),過去與女友A女(化名)交往時,便與女友的年幼女兒小A(化名,現已長大)同住一處,甚至被孩子親切地稱為「爸比」,在外界看來感情相當融洽。怎料,這名長年照顧孩子的「乾爹」竟然私下伸出魔爪,在女兒就讀國中一年級時,多次趁著女友不在家,要求女兒為其「吸吸看」,並撫摸、舔其胸部與隱私部位。台中高分院日前對此案做出二審判決,撤銷部分原判決,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大明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傳大量色片、宣稱「進去會被發現」
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大明與女友一家人從女兒小A幼稚園起就同居。到了110年間,女兒小A升上國中一年級、身體開始發育,大明竟提議「一起洗澡」,並在浴室內撫摸孩子全身,甚至要求孩子「吸吸看」。更誇張的是,大明還在兩人的LINE記事本裡儲存了上百部色片,甚至恐嚇小A說:「如果我的生殖器進去,妳的會被撐大、會流血,去檢查就會被發現,我不想坐牢」。導致孩子心生恐懼,只能默默隱忍、不敢反抗。
這起案件之所以曝光,是因為女友有一次借用女兒的手機,意外在LINE聊天室裡發現大明傳送的大量色情影片,甚至還留下一句傳訊:「至於妳擔心的我好色這一件事,不會再發生到妳身上」。母親驚覺不對勁,驚嚇之餘趕緊報警求助。

法院認定「未違反意願」罪名判輕的
雖然檢方當初是以刑責較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違反意願)」起訴,但法官審理後發現,孩子當時對大明仍有長輩的依賴感,且大明曾傳訊承諾「不做家事就不逼妳」等語;法官環境認為雖然孩子年幼、性自主判斷力未成熟,但尚無明確證據證明大明是用強迫或違反意願的手段,因此二審法官將罪名變更為較輕的「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

幼時受害指控因「證據不足」判無罪
除了國中時期的受害經歷,小A也指控大明在自己讀幼稚園、國小時就曾多次逼迫「吸吸看」,且國二時還在客廳摸她大腿。但法官認為,幼稚園與國小部分的指控,除了孩子單方面的說詞外,沒有其他通訊軟體紀錄或目擊證人等「補強證據」;而國二摸大腿的時間點,經查大明當時人在美國或剛返台,與起訴書時間對不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這幾項指控最終被判定無罪。
二審賠償75萬元 改判3年6個月
大明在法庭上從頭到尾都全盤否認,甚至還拿出測謊報告大喊冤枉。不過法官認為測謊容易受情緒干擾,不予採信。原本一審法院判處大明3年10個月徒刑,但到了二審期間,大明按照民事判決,如數賠償了母女兩人共新台幣75萬元與遲延利息。法官考量到大明已經積極填補損害,雖然母女倆仍表示不願意和解、要求從重量刑,但法院依法將其視為有利的量刑因子,最終改判3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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