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連國程報導
桃園一名有毒品前科30歲男子張紘愷,昨(11)日晚間疑似吸食安非他命後上路,遇上警方盤查拒檢撞死兩名無辜路人,自己也身亡。據了解,張男前科累累,除了吸毒外,還有販毒前科。張男今年3月才因吸毒,遭新北地院判刑,離譜的是,他因為符合刑法「自首」要件,只被判4個月還得易科罰金,承審法官當時甚至說他「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結果張男3個月後就釀成3死的慘劇。
對此,新北地院回應,本件承審法官就該案,僅針對張紘愷2025年8月間施用毒品行為個案審酌,與昨日所涉之毒駕行為無涉。根據判決書,張紘愷從2018年11月、12月間就因吸毒屢次遭判刑確定,直到2022年仍未悔改,施用毒品遭新北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經強制治療後認定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因此被釋放。
張紘愷經勒戒後並未改過自新,被釋放後3年內又再次碰毒,2025年8月14日施打安非他命,又因交易依托咪酯煙彈遭警方查獲,經警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全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新北地院今年3月17日,針對張紘愷吸食毒品部分做出簡易判決,法官認為張紘愷在警詢時,主動對於吸毒坦承不諱,符合自首要件,得減輕刑責。
法官審酌,張紘愷曾接受過勒戒,理應知所警惕並遠離毒品戕害,但仍漠視法規禁令,再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顯示其戒除毒癮意志力不足,應予非難;但考量施用毒品「主要為自戕行為,對他人損害相對較小,且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參酌其教育程度、從事科技業及家庭經濟狀況,最終量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新北地院今日對此表示,承辦股係依據張紘愷2025年8月間施用毒品客觀事實所為之個案審酌;至於張紘愷施用毒品後,倘又有酒駕或毒駕之行為,此與單純施用毒品行為顯然為不同之個案事實。本件法官就該案僅就張紘愷去年8月間施用毒品行為個案審酌,與近日所涉之毒駕行為無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