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潘柏廷報導
歌手邱軍涉嫌酒駕,更撞倒李姓司機致死,但對方當下卻展開肇逃;經基隆地院國民法官3天審理,今(29)日下午一審宣判,認定其觸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以及《刑法》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應執行徒刑10年,全案仍可上訴。其中,邱軍就酒駕上路認罪,但辯護人爭執邱軍就肇事逃逸罪部分,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情形,請求此部分犯罪予以「酌減其刑」,法院的裁定也隨之曝光。
邱軍酒駕撞死人肇逃過程曝光
基隆地院指出,邱軍於2018年10月15日,因酒駕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屏東地檢署當時在同年11月30日處以緩起訴;然而,邱軍獲緩起訴10年內,就於2024年12月27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4時許止,在基隆市仁愛區餐酒館內飲用生啤酒及小米酒後,竟開車上路,為了要前往女友住處休息。
法院表示,當天凌晨4時16分許,邱軍駕車行經同路段133號前時,因酒後駕駛車輛,導致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及駕駛操控能力均降低,直接未注意且未減速下,撞上李姓駕駛與陳姓駕駛,而邱軍肇事後,先將車輛稍往前移動至路邊停靠數秒後,卻未下車查看,立刻駕駛汽車至前方路口停等紅燈。
只是,當目睹車禍的許姓男子,敲擊邱軍車輛的副駕駛座車窗大聲呼喊:「你撞到人了」,但邱軍明知其駕車撞到人,而且受撞的人可能受傷或死亡,竟因擔心酒後駕車一事遭揭露,未報警叫救護車、也未下車查看、或留在現場,直接駕車闖紅燈駛離現場。
本起事故,不僅造成陳姓司機因車禍受到右側肩膀及右側小腿、膝部擦挫傷等傷害;李姓司機則因頭部受創嚴重,經醫院緊急手術,仍因腦損傷併發支氣管膿瘍及肺炎,於2025年1月3日不幸身亡。
邱軍案件的檢辯攻防 法院這樣認定
法院指出,邱軍就10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罪,以及肇事致人傷亡逃逸罪的罪名及事實均認罪,並有卷內各相關證據可證,僅辯護人爭執邱軍就肇事逃逸罪部分,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情形,請求此部分犯罪予以「酌減其刑」。
至於檢察官則認為邱軍肇事逃逸僅「自私」地想到自己之工作、前途、違約賠償,沒有考慮到死者的情形及家境、死者家屬的傷痛,一般來說,不值得引起大眾的同情,即無所謂「法律特例為其設想、寬宥」之「法外開恩」情形,主張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
法院強調,職業法官暨國民法官考量結果,認邱軍肇逃、酒駕出於「自利」動機,犯罪情節並不足以引起一般社會大眾同情,且肇逃法定刑非屬極重,因而並無「法外開恩」予以減輕其刑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