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張予柔報導
台中地院近日審理一起震驚社會的親子侵犯案件,一名男子擔任協會會長期間,僱用已成年的女兒為員工,卻涉嫌利用職權與女兒發生4次性行為,且事後辯稱「女兒自願要當小三」。法院認定男子罔顧倫常,犯後態度惡劣,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指出,男子僱用女兒在其協會工作,女兒的經濟及物質生活長期依賴父親,卻遭男子以父親及會長身分施加權勢、對工作表現處以罰款或責罵。2024年7月至11月期間,男子在住處與旅館等地前後4度與女兒發生性行為。庭審中,男子承認性交事實,但否認濫用權勢,並辯稱一切出於女兒自由意志「自願要當小三」,其律師更指,女子自小由男子扶養,且已是滿20歲之人,男子無濫用權勢和女兒性交,一切都是女子自由意志,還稱本案是「刑事審判非道德審判」,試圖以成年與道德爭議為理由辯護。

法院查明,女兒確實與父親在協會上班,男子曾承諾月薪6萬元並教導處事原則,並提供生活費、購車及奢侈品,甚至支應隆乳費用。但男子也會因工作表現責備女兒,甚至罰款、賞巴掌,可見雙方是基於親屬與業務關係,且父親多次以性交換免受懲處。女子證稱,部分行為是出於不想受罰及對父親的信任。中院認為,男子利用與女兒的親屬及職務監督關係逞私慾,不顧父女關係,犯後一再否認,態度惡劣,依法判處3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