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陳姓老翁不滿顏姓房東勸戒他不要領取社會救助金後即前往賭博,還向他追索債務,竟持剪刀及菜刀殺死顏姓房東,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殺人罪判處陳姓老翁徒刑19年;高院今(25)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19年原判。可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陳姓老翁不滿顏姓房東勸戒他不要領取社會救助金後即前往賭博,還向他追索債務,竟持剪刀及菜刀殺死顏姓房東,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殺人罪判處陳姓老翁徒刑19年;高院今(25)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19年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姓老翁於110年、111年間,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之媒介,向顏姓二房東承租台北市萬華區公寓內的其中一個房間,2人並因此同住在公寓內,其間陳男因染有賭博習慣之故,而屢向顏某借貸金錢花用。
顏某於113年6月8日晚間在公寓內,因陳男領取社會救助金後即前往賭博一事加以勸戒,並要求陳男儘速清償債務,2人因此發生爭執。陳男於爭執後心有未甘,遂於9日上午6時至7時14分間之某時許,持放置在公寓廚房處的剪刀至顏某房間內與其理論,2人再度發生爭執,陳男竟因此心生憤恨先持剪刀當場朝顏某喉部猛刺,再拿剪刀繼續猛刺顏某頭部、右上肢等身體部位數十次。
過程中顏某起身以雙手抱頭阻擋陳男攻勢,並往公寓廚房方向移動,而陳男仍接續持原放置在公寓廚房處的黑色塑膠柄菜刀朝顏某身體部位揮砍,再持放置在公寓內之木頭柄菜刀繼續朝顏某身體部位揮砍,其揮刺或揮砍前後共計達200餘次。造成顏某因傷勢引發出血性休克而當場死亡。
北院國民法官審理認為,被告與被害人是租客與轉租房東之關係,2人間除金錢借貸債務外,彼此並無任何重大夙怨仇恨,被告僅因不滿被害人抱怨被告領取社會救助金後,竟先前往賭博而非償債,並要求被告儘速還款,即率爾惱羞成怒、心生憤恨而萌生殺人犯意,先後持剪刀、2把菜刀接續朝身為視障而毫無防備能力之被害人其頭部與其他身體部位猛力揮刺與揮砍,其次數竟達200餘次,致被害人當場因多重銳器傷引發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犯案手段極為兇殘,且被害人橫遭剝奪寶貴生命,對被害人遺族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之憾事,故本案被告犯罪手段惡性重大,且其犯行所生之危害至鉅。從而,本案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之高度領域。經國民法官庭評議後,投票決定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9年。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判決之量刑係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決定,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高院對於國民法官法庭之量刑,應予高度尊重。
原審於量刑時業以綜合審酌被害人為視障者,其經社會局媒介將公寓分租予被告,被告因染有賭博習慣,而屢向被害人借錢,被告僅因不滿被害人抱怨被告領取社會救助金後,竟先前往賭博而非償債,即心生憤恨而持剪刀、菜刀朝毫無防備能力之被害人頭部與其他身體部位猛力揮刺與揮砍、次數達200餘次,犯案手段極為兇殘。
暨審酌被告成長於失能家庭、自幼智能發展不足,然案發當時被告已68歲,有固定住所,並每月領有社會救助金,卻因不滿被害人批評即衝動犯案等一切情狀,核原審納入考量之量刑事實暨基於該等事實所為之評價,俱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處而對重要事實的評價有重大錯誤,亦無忽略極為重要的量刑事 實,核屬妥適,且卷內查無足夠事證足認被告上訴所辯稱被害人有對其重利剝削及強迫其乞討情事,故本院認原審對被告所處之刑應予維持。
從而,被告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輕,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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