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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同鄉勒贖撕票 4移工二審仍重判

發布時間:2026/03/18 18:54:44
更新時間:2026/03/18 19: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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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同鄉勒贖撕票 4移工二審仍重判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越南籍的武姓移工在網路上結識越南女同鄉的移工阮氏藍香,竟遭阮氏移工夥同其男友黎文樂等3名越南同鄉及1名台籍男子綁架武某勒贖,並在取得贖款後「還想要更多」,將武某眼口鼻用膠帶封住,最終造成武某死亡後棄屍,雲林地院依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對黎文樂等被告判刑13年6月到7年10月;台南高分院今(18)日駁回黎文樂等被告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綁架同鄉勒贖撕票 4移工二審仍重判 1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越南籍的武姓移工在網路上結識越南女同鄉的移工阮氏藍香,竟遭阮氏移工夥同其男友黎文樂等3名越南同鄉及1名台籍男子綁架武某勒贖,並在取得贖款後「還想要更多」,將武某眼口鼻用膠帶封住,最終造成武某死亡後棄屍,雲林地院依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對黎文樂等被告判刑13年6月到7年10月;台南高分院今(18)日駁回黎文樂等被告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檢警調查,黎姓與阮氏移工為男女朋友,阮氏在網際網路結識來台,在桃園工作的武姓移工,黎某等人於今年3月初,意圖向武某勒贖,先由阮氏將武某由桃園誘騙至雲林斗六市,隨後黎某等人將武某強押上車,載到雲林縣四湖鄉某工寮囚禁,並透過視訊方式,要求武某在越南的父親支付贖金約越南盾2億元。

不料,武某的父親支付金後,黎某等人卻未釋放武某,反而將武強押至雲林縣褒忠鄉某汽車旅館囚禁,意圖勒更多贖金,囚禁期間以衛生紙塞佳武某的嘴巴,再以膠帶封住武某眼口鼻,防其呼叫求救,武某因此死亡,並將其大體掩理在褒忠鄉台糖公司所有的某處甘蔗園。

雲林地院審理後,判處黎文樂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3年6月。又共同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阮氏藍香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3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武維孫德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黃仕世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2年4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全案唯一台籍被告許宣勇共同犯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又共同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檢察官及武維孫德、黃仕世、許宣勇就量刑上訴二審。

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原判決之科刑,已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無違背公平正義精神及罪責相當原則,核屬適當。

被告許宣勇於強押被害人後,期間提升原有加重妨害自由犯意,變更為擄人勒贖犯意後,參與共同商議如何向被害人家屬勒贖及行為分工,其自始即參與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及利用已控制被害人狀態進而勒贖,原判決參酌被告許宣勇共同商議勒贖而擄人,尚無不合。被告許宣勇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為無理由。

另被告阮氏藍香、武維孫德雖於高分院審理時分別將犯罪所得1萬3千元、2萬5600元返還被害人家屬,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附卷可憑,然被告返還犯罪所得,乃應盡責任,僅得於將來執行沒收時審酌,尚難依此為被告量刑之有利認定。

此外復未新生其他量刑事由可供參酌,檢察官及被告等上訴意旨同指摘原判決 量刑不當,顯均係就原審已說明之事項,依憑己意,再事爭執,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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