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嫌在2002年到2006年間收受賄絡2076萬元,圖利特定廠商拿下防災救難器材標案,二審依貪污等罪判黃16年徒刑,最高法院昨(26)日認定黃犯7罪,各判刑7月至14年不等徒刑,刑期合計高達55年8月,並宣告沒收1716萬元定讞。北檢晚間前往黃季敏住處執行拘提,隨即移送台北地檢署執行科發監入獄。
黃季敏被稱做史上最貪的消防署長,他在2002年到2006年間經手9項總經費高達1億2930萬元的救難器材採購案,卻涉嫌圖利特定廠商,收取高達2076萬回扣後,刁難原本得標者,進而使行賄廠商取得標案。北檢2012年偵辦黃季敏涉貪,收押後連續發動6波搜索,查扣17塊金磚、11塊金條,重量近20公斤,因此黃也被戲稱「黃金署長」。
二審合議庭認定,黃季敏犯9次違背職務收賄罪,每罪各判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2次圖利罪各判刑8年、6年,2次洗錢罪各判9月,1次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
最高法院昨日判決黃季敏7罪各7月至14年不等徒刑,累計刑度達55年8月定讞;北檢收受高檢署轉最高檢通知後,立即啟動防逃機制,由檢察官依法簽發拘票,交調查局北機站調查官前往黃季敏住處執行拘提,昨晚移送台北地檢署執行科發監入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