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心/吳宜庭報導
年節將至,許多上班族期待能領到一筆年終獎金好過年,但有網友在Threads發文表示,聽聞公司為避免員工「領完年終就離職」,打算將年終獎金或2月薪水先發一半,剩下的要到3月後才給,引起她好奇「這樣合理嗎?」。消息一出,立刻在網路上引發討論,許多人也分享自己公司發放年終的經驗,以及對分期給付態度。

律師指出,年終獎金若契約明訂發放條件,雇主不得片面拆半延後;若屬工資性質,分期發放可能違法,最高罰100萬。(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對此,律師在貼文下回應指出,年終獎金在法律上分為「經常性給與」與「恩惠性給與」,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訂發放條件與日期,雇主不得片面將獎金拆半延後,否則可能違反契約,損害勞工權益。此外,如果該筆款項被認定為「工資」性質,例如「保障年薪N個月」,依《勞基法》第22條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分期付款可能違法並面臨最高100萬元罰鍰。律師也提醒,公司若想用年終作為「留人押金」,法律上站不穩,除非獎金條款本身就含分期發放,否則員工可依法主張權益。

律師提醒,將年終當「留人押金」在法律上站不住,非分期條款員工可依法主張權益。(圖/翻攝畫面)

貼文下,網友留言熱烈,觀點不一,有人認為「年終沒差,薪資才重要,領完還是會跑啊」、「離職治百病,當時也是過年前離職,不管年不年終,再等一個月我怕我內傷」、「年終不在勞基法內,只是這種爛公司也沒什麼待的必要,不用浪費自己的光陰,能早離開就離開」、「很多破公司都這樣」,也有人分享經驗說「前公司直接分2次發,第2次是8月底」或「去年甚至年後才發,扯翻了」。也有內行網友指出,「要看offer或公告是否寫清楚發放規則,否則非經常性薪資給與方式就是老闆說了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