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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之惡: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迷思與風險

發布時間:2025/12/14 07:55:44
更新時間:2025/12/14 07: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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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之惡: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迷思與風險

圖、文/上報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制度基本上就是美國邏輯,我們就是把這個制度直接搬過來,而且我們目前在政治上、修法上的一些動作,其實跟美國80、90年代「Tough on Crime(強力掃蕩犯罪)」、對毒品宣戰的時代,路徑非常相像。

 

什麼是「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在美國,所謂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Life Without Parole, LWOP),簡單來說,就是關到死。除了透過政治力量特赦之外,不會有中途審查,也沒有定期審查,他就是永遠不會出來,會死在監獄裡面。
 
美國人口只佔全世界大約 4%,但是無期徒刑人口卻佔全球大約 40%;如果只看LWOP,全球有 8 成以上是在美國,一看就知道這是「美國專屬」的制度。美國現在有三十幾個州採取LWOP,甚至非殺人罪也可以判到 LWOP,例如搶劫、強盜、綁架、毒品等,都可能被判到「關到死」的程度,已經遠遠超出「死刑的替代」這麼簡單。
 

為什麼美國會走到這麼嚴厲的一步

 
背景就是80、90年代「強力掃蕩犯罪」的政治氛圍,那個時候,美國社會對治安狀況非常不滿,每次大選都在問候選人:你對犯罪的態度是什麼?
傳統印象裡,對犯罪比較嚴厲的是共和黨,他們強調個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主張嚴刑峻罰。但在那段時間,出現一個很奇怪的現象:民主黨的候選人,在選舉裡也不斷往「更嚴厲」那一邊靠,兩黨互相比賽誰更嚴峻。結果就是,不分藍紅,全部一起往嚴刑峻罰走。
 
在這個政治漩渦底下,第一,假釋制度被污名化,沒有政治人物願意為假釋講一句好話;第二,出現所謂「三振條款」,即累犯於假釋期間再犯下重罪就無法假釋;第三,就是強制最低刑度,直接在實體法裡寫死,某些罪名一定要判到LWOP,法官完全沒有裁量權。
 
可見LWOP在美國,其實是高度政治化的產物,在政治上被當成展示「我對犯罪很強硬」的工具。
 

實務上LWOP有效嗎

 
美國這麼多年下來的實證研究,很清楚地告訴我們:嚇阻犯罪,關鍵不是刑度多長,而是「你有沒有可能被抓到」。LWOP跟長期有期徒刑、可假釋的無期徒刑,在威嚇效果上看不到差異,與暴力犯罪發生率,也看不到顯著的關聯性。
 
再來,很多支持者會說,LWOP至少有隔離效果,把危險的人永遠關起來,不要再出來。但犯罪學研究也告訴我們,一個人超過 35 歲之後,暴力行為的風險是大幅下降的,高齡受刑人的再犯率則趨近於零。所以,LWOP背後「要永久隔離,才能避免再犯」的基本假設,事實上是沒有實證基礎的。可是美國政府卻花了非常多錢,在支撐這個假設,這是一個很現實的代價問題。
 
更嚴重的是,LWOP把美國原來就很嚴重的種族不平等放大了。黑人在美國人口大概只佔十幾%,卻佔了將近一半的LWOP受刑人。以人口比例算,黑人被判LWOP的機率大約是他們人口比例應有值的三倍,青年黑人尤其容易被判到這個刑度。
 
這個差異不是單一環節造成的,而是結構性的:從警察在街頭取締的對象、檢察官願不願意跟黑人被告做認罪協商,一直到陪審團在罪名選擇上的偏見,再加上強制最低刑度把法官的裁量權鎖死,整個系統就像一條輸送帶,把某一類人一路推到LWOP。
 

程序上的黑洞:比死刑還少保障的LWOP

 
美國在死刑案件上會說「death is different(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性)」,因此有一整套特別程序:辯護律師資格、心理鑑定、減刑調查、上訴審嚴格審查等等。但是判到LWOP,很多州其實沒有相對應的特殊保障,也沒有嚴謹的量刑審查,更沒有定期再檢討的機制。
 
也就是說,一旦判決確定,這個人就被永久排除在「社會標準會進步、價值會改變」的想像之外,沒有重新審查、沒有復歸的空間,只是單純被關到死。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看,這樣的立法設計其實是非常少數。歐洲人權法院、德國、挪威的作法,大致上都承認:不管刑罰多重,人不能被完全剝奪希望,必須要有某種實質的審查機制。只有美國這種「完全不給任何出口」的 LWOP,是一個徹底的異類。
 

LWOP對我們意味著什麼

 
我們現在在討論的「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很多時候是被包裝成死刑的替代方案,好像是往前跨出一小步。但如果我們真的去看美國這二、三十年的經驗,就會發現,這不是一個單純的技術選項,而是一整套政治邏輯、人權爭議、經濟與社會成本纏繞在一起的複雜議題。
 
如果我們只是學美國的條文,卻不看美國人這些年怎麼批評自己的制度、不看這個制度如何擴張、如何跟種族不平等、人性尊嚴糾結在一起,那我們很可能會重複走上一條連美國自己也正在反省甚至後悔的老路。這是我們在談「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前,至少要先看清楚的一面鏡子。
 
※作者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專任教授,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