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台北報導
高雄港一名擔任引水人的劉姓男子,4年前工作時不慎受傷,事後向輪船公司求償一年的工作損失共1562萬7947元,由於劉男平均月薪高達122萬元,全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輪船公司須賠償劉男1296萬6298元。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台北報導
高雄港一名擔任引水人的劉姓男子,4年前工作時不慎受傷,事後向輪船公司求償一年的工作損失共1562萬7947元,由於劉男平均月薪高達122萬元,全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輪船公司須賠償劉男1296萬6298元。
判決指出,2021年8月18日一艘輪船進入高雄港,但因輪船甲板上手欄杆未穩固,造成劉男在爬梯登船時,扶手欄出現杆鬆動狀態,開始快速旋轉,劉男因而跌落,造成他左腳挫傷及粉碎性骨折、右手臂內側及右腿膝蓋挫傷等,由於無法工作,因此向輪船公司求償1562萬7947元。
不過輪船管理公司認為,登船扶手欄杆並無任何設置或管理不當,是劉男自己未抓穩登船繩梯而摔下,輪船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並無過失,就算輪船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有過失,劉男當時並未注意到登船時應確認已經踩踏穩固、手握穩固扶手欄杆再登船,也有過失,應該要負主要責任。
輪船管理公司說,劉男主張賠償項目及金額部分並非合理,且當時會簽下保證書及支票,是因受到劉男詐欺及脅迫,因此請求駁回劉男告訴。
法院審酌後認為,劉男於事故發生前6個月,每月月薪分別為104萬至156萬不等,共計733萬6357元,換算每月平均薪資為122萬2726元,因此可請求10個月無法工作損害金額共1222萬7260元,另加上醫療看戶等費用,輪船管理公司應給付劉男1296萬6298元,如劉男對蔡姓船東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輪船管理公司應負1000萬元以內清償責任。
照片來源:示意圖。翻攝《shutterstock》免費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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