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文/周刊王
(記者許皓庭/綜合報導)民進黨立委黃捷日前因遭網友在臉書留言辱罵提告,案件近日由士林地方法院宣判。法院認為,被告男子的留言雖語帶粗俗,但屬於針對公共事務的政治性批評,並未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最終判決無罪。
(記者許皓庭/綜合報導)民進黨立委黃捷日前因遭網友在臉書留言辱罵提告,案件近日由士林地方法院宣判。法院認為,被告男子的留言雖語帶粗俗,但屬於針對公共事務的政治性批評,並未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最終判決無罪。
根據判決書內容,黃捷曾在臉書發布一則貼文,內容為分享自身每日行程。豈料,一名網友阿勇(化名)於2025年4月間在留言區留下不雅字句,包括「X妳XX黃捷」、「X妳老X」等言詞。黃捷服務處人員發現後,隨即報警提告,主張留言內容已嚴重影響個人名譽。
圖/網友阿勇於2025年4月間在留言區留下不雅字句,黃捷服務處人員發現後,隨即報警提告,近日由士林地方法院宣判無罪。(翻攝 黃捷 臉書)
案件經檢警調查後移送士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留言內容後指出,雖阿勇的用語屬粗鄙不當,但整體脈絡仍與公共議題相關,屬於針對政治人物的意見表達。法院認定,該留言是對立法委員在政治立場及行為上的不滿,而非針對私人身分進行羞辱。
法院進一步指出,該則留言僅發生一次,屬偶發性情緒言論,並非持續性攻擊,難以認定對名譽造成實質損害。此外,政治人物本身身處公共領域,對於政策與言行本應接受各界監督、批評與不同聲音。
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到,刑法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與個人法益,並非限制人民對公職人員的意見表達。即使言詞激烈,若其核心仍屬政治意見,應受到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
判決書中也引述觀點指出,「喜歡讚美、厭惡指責是人之常情」,法律不應成為阻止批評或諷刺的工具。尤其當言論涉及政治議題時,更應保障民眾表達自由,以維持公共討論的空間。
法院因此認為,阿勇的留言雖有不敬之語,但性質仍屬公共事務範圍內的意見表達,無侮辱之犯意與行為結果。最終依「罪疑唯輕」原則,判決阿勇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這並非首次有政治人物針對網路留言提告侮辱罪,但法院普遍採取較為寬鬆標準,強調「政治性言論」應有更高的容忍度與辯論空間。過去也曾有民眾因批評政見或政策而遭提告,最終獲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例。
法律界人士分析,若言論雖具攻擊性但未具體指涉不實事實,仍屬「意見表達」而非「侮辱行為」。司法實務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通常會依語境、對象身分與社會觀感等多重因素判斷。
此案宣判後,引發社群熱議,不少網友留言表示「終於有法官講人話」、「政治人物要能受得了批評」、「言論自由不是只保護好聽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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