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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片】遭惡意逼車逕行檢舉 桃園警:未達「多次、密集、連貫」不處罰

發布時間:2025/09/11 17:21:48
更新時間:2025/09/11 17: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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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片】遭惡意逼車逕行檢舉 桃園警:未達「多次、密集、連貫」不處罰

圖、文/桃園電子報

 民眾駕車行經桃園區正光路,左轉大興西路三段時,突遭左側一輛自小客車急切進入行駛車道。圖:讀者提供

民眾駕車行經桃園區正光路,左轉大興西路三段時,突遭左側一輛自小客車急切進入行駛車道。圖:讀者提供

桃園市一位民眾今(114)年7月底駕車行經桃園區正光路,左轉大興西路三段時,突遭左側一輛自小客車急切進入行駛車道。面對突發狀況,該民眾只能急踩煞車並向右閃避,才驚險避免擦撞。事後他將行車紀錄器影像送交桃園警方檢舉,卻收到警方回覆表示,因對方未達「多次、密集、連貫地」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的情況,因此不予舉發。

警政署官網對「逼車」定義。圖:翻攝自警政署

投訴民眾指出,正光路內側兩條車道皆可左轉,他當時依循左轉輔助線行駛在中間車道,沒想到左側一輛黑色轎車不僅偏離輔助線,且在前方並無突發狀況下,突然向右切入大興西路內側車道。該車全程未保持安全距離,也未打方向燈示警,導致他不得不緊急煞車並往右閃避,險些撞上中央分隔島。

然而,桃警交通大隊回覆稱,「佐證資料無法完整呈現違規事實,遽以推論並據以舉發,實有瑕疵,爰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不予舉發。」該民眾再度提出釋疑後,桃園分局交通組長吳惍楊則表示,依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函文:「道路上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須符合『多次、密集、連貫地』變換車道,法院才較能認定符合危險駕車標準。」

對此,民眾質疑警政署官網對「逼車」定義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若駕駛「任意迫近或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或「非突發狀況下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皆屬違規,可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牌6個月。但地方裁決機關卻要求必須達到「多次、密集、連貫地」的程度才成立,等同擴張解釋法律標準。

該民眾更直言,若真有車輛在道路上多次、密集、連貫地逼車,行為恐已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為何單次惡意行為就不能構成危險駕駛?難道單次逼車就不會造成危險?

他也不滿指出,影片顯示黑車變換車道時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未使用方向燈,但警方卻以「舉報勾選項目並非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由不予裁罰。他認為,桃警舉報系統只能單選違規項目,他勾選「惡意逼車」已符合理解,但警方卻對另一明顯違規事項選擇忽略,最終以不舉發結案,讓人難以接受。

該民眾強調,今年稍早在中壢也曾遇過逼車狀況,當時檢舉卻獲認定成立,順利以「惡意逼車」開罰,顯示桃園區與中壢區執法標準不一,令人質疑是否「一邊一國」。他呼籲,若立法機關真認為「惡意逼車」必須達到「多次、密集、連貫地」才算成立,就應將明確文字寫入法條,避免執法標準模糊。地方機關更應統一認定,讓民眾能有所遵循,不致陷入無所適從的窘境。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有片】遭惡意逼車逕行檢舉 桃園警:未達「多次、密集、連貫」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