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涉嫌經營賭博電玩「欣欣遊戲場」獲利158萬元,並為擺放更多機台牟利,利用議員職權主導修法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未利益迴避讓「欣欣遊戲場」取得證照圖利314萬5000元,台北地檢署今(29)日依賭博、圖利3罪起訴葉林傳及「欣欣」登記負責人、員工共7人,並以葉林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涉嫌經營賭博電玩「欣欣遊戲場」獲利158萬元,並為擺放更多機台牟利,利用議員職權主導修法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未利益迴避讓「欣欣遊戲場」取得證照圖利314萬5000元,台北地檢署今(29)日依賭博、圖利3罪起訴葉林傳及「欣欣」登記負責人、員工共7人,並以葉林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檢方調查,葉林傳是台北市第4選區第11屆至第14屆市議員,並自自107年12月25日擔任議會副議長;葉林傳也是欣欣電子遊戲場業實際負責人,並自92年3月10日至107年1月28日間、107年1月29日至108年5月2日間,先後由林姓、紀姓人士擔任欣欣電子遊戲場登記負責人。
欣欣遊樂場自96年7月起暗中放置改裝機板或可供賭博之機臺,獲利以現金交給葉林傳,或由會計匯入葉的帳戶,至100年3月止獲利158萬元。
葉林傳為能在欣欣電子遊戲場擺設限制級遊戲機臺以便於經營賭博電玩牟利,命林姓登記負責人於100年4月13日向台北市政府申請限制級營業級別證。不過,台北市政府顧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可能衍生賭博電玩問題,採取嚴格限制立場,以中央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8條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1等相關規定,認定欣欣遊樂場的地址設立電子遊戲場業將對周圍環境安寧、治安及善良風俗造成相當程度負面衝擊,有礙公共利益之虞,因此駁回申請。
葉林傳又指示林某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1年3月1日撤銷原處分,台北市商業處改依100年11月10日公布的新法「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1000公尺以上。欣欣遊樂場位置距離周邊的吉林國小、馬偕醫院多所學校及醫院均在1000公尺內,不符規定,無法取得執照。
葉林傳一方面找人頭負責人向經濟部提訴願、對台北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另利用職權要北市商業處人員放寬限制級營業級別證的資格條件,但是商業處仍維持不放寬限制級營業級別證申請業者資格條件之立場。葉林傳於是找其他業者陳情,要求增定「落日條款」。
此外,葉林傳還向不知情的市議員李傅中武說明自治條例修正案不合法,透過李傅中武修正自治條例。台北市議會106年修正該自治條例,在第10條規定「在自治條例制定公布施行前,曾提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其申請書所載營業場所於申請時之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皆符合電子遊戲場業使用,並經市政府依自治條例為否准之行政處分,於自治條例2017年6月7日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再次提出同一申請者,不受第4條規定限制」,經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
葉林傳再利用市議會法案審議時,若在場議員無表示意見,則依「無異議認可通過」將順利照案通過之慣例,於106年6月7日第12屆第5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三讀會議決條例修正案時,使其他不知情之議員受瞞蔽,不知其有利益衝突應迴避議決之情事,因均採取「無異議認可通過」之表決方式,而通過該條例第10條修正案。葉林傳違背法令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所圖得非法利益至少314萬5000元。
檢察官審酌葉林傳自99年12月25日起擔任為台北市議員,熟知市議會運作模式,其隱瞞己身即為欣欣電子遊戲場實際負責人,假為民服務之名,處處為難市府人員,已非民意代表所應有之作為,更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等規定。民意代表若僅為一己之私,創造個人之利益,則代議民主制終將灰飛煙滅。併考量被告葉林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予從重量刑。
照片來源:Unsplash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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