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主導罷免國民黨籍新竹縣立委徐欣瑩的民團「除舊汰欣」昨(10)天「壓線」送件,卻因被新竹選委會剔除過多連署,初步未達門檻,罷免案不能進到三階。對此,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洪淳琦認為,罷團在詳細了解被剔除連署緣由後,或許可考慮進一步爭訟確認。
推動新竹縣第1選區國民黨籍立委徐欣瑩罷免案的公民團體「除舊汰欣」昨天壓線送交二階連署書,新竹縣選委會最後收件時間為下午5時30分,選委會人員甚至手持電子時鐘,在大門外讀秒,罷團志工在截止前最後一刻才將最後一箱連署書送進選委會。
徐欣瑩罷免案二階連署法定最低門檻為2萬1527人,因罷團未付清單,連署人名冊於昨晚22時50分清點完成,計1萬9521人,竹縣選委會將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告該罷免案不成立。
洪淳琦表示,有部分法律人認為,選委會有權因未依鄰里造冊有瑕疵的問題,或有些連署人名冊正本沒同時附上影本,可當場不受理,但他不認為一定是這樣解釋。
洪淳琦指出,現在罷團推動的罷免程序適用舊法,而舊法規定中,其中以下條文規定
「第80條第3項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80條第4項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洪淳琦認為,該條文第4項所說的格式,應是僅指本項第一句所說的「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洪淳琦進一步指出,罷團如果是未依選委會提供的罷免連署人名冊的格式提出,選舉委員會才可依本法不予受理。影本提供數量有瑕疵,或者村里裝訂成冊有瑕疵,都不應是這一項所說的「格式」。選委會因為名冊格式以外的理由,當場直接認定不予受理,都應該已經超出這一條的解釋範圍。
另外,洪淳琦也認為,雖然中選會訂定的《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1條,有將「五、未分村(里)裝訂成冊」列入不受理的範圍,但這就是該作業辦法有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母法規定,本款應為無效。
洪呼籲罷團,如果能釐清到底多少件是格式有問題,多少件是沒有影本、或沒有分村里造冊的話,有沒有考慮進一步進行爭訟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