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呂秋遠
目前檢察官起訴她的罪名是「對未滿七歲之人施以淩虐致死罪」,這項罪名,最輕是12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以處無期徒刑。因為被害人是7歲以下,所以加重二分之一。
她在之前,包括檢察官偵查與一審剛開始的時候了,都不願意認罪,那麼,她為什麼改變訴訟策略?
當然是因為證人與鑑定人在法院作證的結果。
Mira為了幫剴剴,從美國回到台灣做證,包括罰站、在廁所吃殘渣剩飯、毆打孩子,都鉅細靡遺的描述。鑑定人呂立醫師在鑑定時也明確的說:
「剴剴全身共有42處傷勢是虐待造成的,而且是大力、反覆造成,嘴巴曾經被塞硬物、鼻孔疑遭貼東西、頸部疑被勒住,左肩胛骨骨折。
這些傷,都是過世前1個月密集造成。他的傷勢遍及全身,兩側頭部、額部有大片瘀傷。他的指甲雖未被拔掉,但指甲蓋、指甲溝受有傷勢,他肚子右下腹部的瘀傷必須用力掐或捏才會造成。」
既然證人與鑑定人的證詞都對她不利,如果不認罪,有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所以她才選擇認罪。可是,即便認罪,她還是把原因歸咎給剴剴「流利的三字經與五字經」,以及他被制止說三字經以後,不斷自摔,她失去耐心以後才會對剴剴施虐。她綁住他,是為了保護他,也沒有對他性虐待。
她的認罪,純粹只是訴訟考量。如果國民法官真的相信她所謂的「認罪」,刑度可能只會在20年上下。我們只能希望,法官可以考慮她在所有犯行被證實以後才認罪的行為,畢竟,對剴剴的最後三個月來說,這真的太殘忍。
本文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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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秋遠,律師
責任編輯/吳亞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