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次上稿:03/18 15:11
更新時間:03/15 15:15(更新內文)
即時中心/潘柏廷報導
雲云科技公司董座曾志新,在本(3)月7日下午持30公分料理刀,先刺死51歲梁姓技術長後選擇吞刀自戕;隨後送醫治療後,於昨(17)日上午11時30分被押解至信義分局製作筆錄後,當天晚間5時左右便送至北檢複訊。經由檢方訊問,認為曾志新涉嫌重大,且有勾串之虞,向北院聲請羈押禁見,全案在今(18)日下午2時開羈押庭;稍早最新消息,曾志新被北院裁定羈押禁見。
北院認定,被告因公司經營情況無法於近期內達成IPO之心願,普遍對公司其他股東、員工心生怨懟,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於短期內再對公司其他股東或員工涉犯殺人之虞。
接著,北院表示,至於聲請書主張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串證、滅證之虞部分。由卷證相關資料,目前尚無法認被告有其他共犯。然被告所涉犯之罪嫌為刑法第 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法定刑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日後將受重刑之宣判可期,甚至以其行為方式而受無期徒刑宣判亦非不可能,則被告為避免遭受重刑,以被告身為公司董座,仍有可能為避免重刑而運用其關係左右目前尚能左右公司其他員工或股東,故就此部分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串證、滅證可能。
最後,北院強調,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為保全證據、預防被告再度殺人,因本案為殺人既遂案件,且受社會矚目,經衡量後,本案應偏向於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