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立法院今(11)日針對加嚴罷免連署的《選罷法》覆議案進行表決,儘管在民眾黨立委黃珊珊、林憶君缺席未投票的狀況下,藍白兩黨仍挾人數優勢,以60:51否決覆議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稍早宣布,將對本案提出釋憲與暫時處分等救濟手段;同時,外界也關注是否會對即將來臨的大罷免產生影響,對此,中選會晚間回應,根據《選罷法》,法律修正施行前已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立法院去(2024)年12月20日通過《選罷法》修正案,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政院於本(2)月2日提出覆議,立院在藍白立委人數優勢下強行否決;後續預期將由行政院長副署、總統公告施行。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今日感嘆,藍白兩黨過去還有不少立委,包過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藍委柯志恩、李彥秀、馬文君過去都曾反對罷免附上身分證影本,如今卻堅持推翻過去的自己,以絕對多數粗暴行徑剝奪人民擁有罷免的民主初衷,讓民主行使走回頭路、更困難。
而身兼新北市議員的民進黨發言人戴瑋姍表示,在野黨惡修選罷法、惡刪總預算一連串毀憲亂政,已激起台灣人民的憤怒,在野黨無視各地罷免四起的聲浪,一意孤行,如此漠視民意、剝奪人民權利的威權作為,最終將受到民意的反撲與制裁。
不分區藍委翁曉玲今日指出,《選罷法》新法公布後,在二階連署即將正式開始之際,就應該要檢附身分證,藉此來避免發生不公平競爭的情形。
對此,中選會晚間回應,《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因此,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都適用新法。
中選會接續說明,有關《選罷法》就提議簽署罷免提議書時點為表意自由,並不是屬選務機關能干涉的範疇,這是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見解,也是過往司法實務見解。
中選會強調,依公職《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因此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才能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律無明定,也沒有列為應刪除事由,當然沒有另行限制必要。
最後,中選會重申,不僅如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前高雄市長市長(現任立法院長)韓國瑜罷免案裁定,《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所稱「不得罷免」是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提出前認同罷免而形成共同意識所進行的提議活動,本質上是一種意見表達方式,是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的體現,應受憲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