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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高虹安涉貪案要繼續審了!高院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發布時間:2025/02/08 16:17:39
更新時間:2025/02/08 16: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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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高虹安涉貪案要繼續審了!高院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陳思妤報導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在立委任內涉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北檢跟高虹安都提出上訴。不過,高院認為關鍵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牴觸憲法,今年1月2日聲請釋憲並且裁定停止本案審理。但,今(8)日憲法法庭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也代表高院應續行審理高涉貪污案。

高院1月2日表示,本院合議庭審理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不過,憲法法庭表示,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這也代表高院應續行審理高涉貪污案。

憲法法庭指出,規定明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係有關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之規定。本件原因案件,如聲請人所陳,係涉及被告等人申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加班費之行為事實,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或刑法第214條所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合稱系爭犯罪處罰規定);而系爭規定僅係聲請人為評價上開行為事實,以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存否所欲參考或引據之法律規定。是系爭規定本非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作成被告有罪與否之終局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亦難謂於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系爭規定充其量僅為聲請人所自認,審理原因案件相關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所需或所欲引據之相關法律規定之一。僅就此而言,聲請人就系爭規定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已有不合。

  • 憲法法庭說明,就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之論據而言,按法律規範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須就法律規範之立法目的、規範要素與法規範體系關聯性整體論斷之,尚不得無視其立法目的或其規範要素之內涵、屬性,而為直觀、形式之主張與論斷。立法委員依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系爭犯罪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乃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之個案認事用法之範疇,非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事項範圍。況系爭規定係明文賦予立法委員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之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為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之規定,自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就此而言,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據上,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其所為論證,客觀上顯非無謬誤,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

  • 憲法法庭表示,聲請人另空泛主張系爭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原因案件裁判結果等語,未有基本法理論據,尤未敘明系爭規定作為立法院組織法中關於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相關費用之規定,究如何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如何之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民主憲政精神中究有如何之「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之要求、系爭規定又如何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等。就此而言,本件聲請自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