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游明哲報導
桃園警察分局龍安派出所昨(16)日清晨5時許,接獲民眾報案,國強一街某社區發生陳姓男子(39歲)持槍脅迫前女友復合事件。據了解,警方在苦勸長達12小時後,陳男於昨天傍晚17時左右投降,全案和平落幕,桃園檢方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桃園地院表示,陳男所犯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也有勾串證人之虞,因此今天裁定羈押。
桃園警察分局龍安派出所在接獲報案後,所長楊孟竟立即率員趕抵現場進行樓層封鎖,並向上呈報。現場警力將嫌犯控制於屋內,避免傷及無辜,並做好隨時攻堅的準備。
經員警溝通勸說,陳男同意讓前女友離開,他則持槍退入房內不願棄械,警方聯繫其親友溫情喊話,並不斷與其溝通勸說,最終陳男於17時許,心態軟化繳出槍枝向警方投降,全案和平落幕。
桃園地院今天表示,陳男經訊問後坦承大部分犯行,陳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3、4項、刑法第305條罪嫌,除有陳男供述外,並有證人之證述在卷,另有扣押之槍彈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桃園地院說到,陳男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將之處罰非輕,被告逃匿以規避偵查、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認有逃亡之虞,且以被告與被害人之感情糾葛而言,被告對被害人及其友人,仍有產生糾紛之極大可能,對於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會產生影響,又扣案槍彈之來源及製造方法,尚待追查,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
另外,陳男於106年出監前,所執行之罪即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本件亦有數次取得槍彈改造之行為,有反覆實施製造槍彈及持有槍彈之虞,衡諸本案產生的社會危害性、對被害人安全產生巨大影響,衡諸比例原則,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性,應予羈押。